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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年版)附下载

发布日期:2023-01-13 发布者:合明科技 浏览次数:4382

生态环境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日前公布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清单》)。《清单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,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。

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年版)

 《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(2023年版)提出了重点管控14种新污染物,分别是:

1、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(PFOS类);

2、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(PFOA类);

3、十溴二苯醚;

4、短链氯化石蜡;

5、六氯丁二烯;

6、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;

7、三氯杀螨醇;

8、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(PFHxS类);

9、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;

10、二氯甲烷;(依据《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》( GB 38508), 水基清洗剂 半水基清洗剂、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、三氯甲烷、三氯乙烯、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 0.5%、2%、20%。 )

11、三氯甲烷;

12、壬基酚;

13、抗生素;

14、已淘汰类(包括六溴环十二烷、氯丹、灭蚁灵、六氯苯、滴滴涕、α-六氯环己烷、β-六氯环己烷、林丹、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、多氯联苯共10种已淘汰类新污染物)。

上述14种新污染物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、限制、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。或被禁止生产、禁止加工使用、禁止新建生产装置、禁止进出口等。

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 年版)

第一条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制定本清单。 

第二条 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。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,结合监管实际,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。 

第三条 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、限制、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。 

第四条  各级生态环境、工业和信息化、农业农村、商务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,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、治理。 

第五条 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。 

第六条  本清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。 


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年版)》查看下载地址:

https://www.mee.gov.cn/xxgk2018/xxgk/xxgk02/202212/W020221230613338823204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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